協會簡介
協會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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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台灣優良蛋品發展協會」協會章程 下載協會章程

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: 本會名稱定為「台灣優良蛋品發展協會」(以下簡稱為本會或TEEDA)
第二條: 本會為依法設立,以提升蛋品品質,產銷合理所得,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以結合蛋品產銷業者及消費者,共同推廣優良蛋品之產銷經營, 提升優良蛋品品質,維護消費者之權益,改善產銷者合理所得為 宗旨。
第三條: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。 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。
第四條: 本會之任務如下:
 
  1. 關於國內、外相關優良蛋品產銷經營管理、科技新知及品質管制品牌建立,專業技能及產銷資訊之收集、彙整、統 計、分析及運用等事項。
  2. 關於會員生產品質監督、共同運銷物流管理及經銷追蹤等事項。
  3.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。
  4. 關於會員優良蛋品產銷狀況之調查,貨源調度及經營管理輔導或補助事項。
  5. 關於國內、外優良蛋品市場狀況之調查及研究發展事項。
  6. 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。
  7. 關於會員、員工專業技能訓練及優良蛋品認證、考核、變更、換領之協助及會員資格之證明等服務事項。
  8. 關於會員蛋品廣告推銷服務事項。
  9. 關於消費者公平權益之維護事項。
  10. 關於公益捐款或舉辦事項。
  11. 關於接受機關,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。
  12.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委託服務事項。
第五條: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及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,本會目的事業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。
   
第二章 會 員
第六條: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
 
  1. 一般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,個人年滿二十歲或一般團體。(非從業公司、團體或個人)
  2. 從業會員:凡從事優良蛋品產銷事業之個人、公司或團體。(實際從業負責人或指定從業代表人)
  3. 贊助會員:凡以財物或人力資源贊助本會者之個人、公司或團體。(含相關產業)
  4. 榮譽會員:凡對優良蛋品領域學有專長或有特殊貢獻者。
 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 公司或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。
第七條: 本會會員之權力如下:
 
  1.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  2.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惟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無此權力。
  3.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第八條: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,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九條: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及本會訂定之產 銷施行準則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告誡或停權處分,其情節重 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會員退會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,凡會員欠繳年費滿一年以上,經 催收三個月內仍未補繳者視為停權。
第十條: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會員經 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款項不予退回。
   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一條: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。
第十二條: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 
  1.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2.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。
  3.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一般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4.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、決算。
  5.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  6.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7.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  8. 議決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三條: 本會設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 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、監事選舉時,以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 補理事三人,監事一人,遇理事或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之。
第十四條: 理事會之權如下:
 
  1.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  2.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。
  3. 議決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  4. 聘免工作人員。
  5. 議決會員補助之數額及方式。
  6. 議決從業會員依營業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7.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、決算。
  8. 本會基金之管理及應用。
  9. 議決委員會或小組成立及施行細則。
  10.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五條: 由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常務理事就常 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 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得指定常務 理事二人兼任副理事長,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 常務理事﹙副理事長﹚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 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 內由理事會補選之。
第十六條: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 
  1. 監察理事會會務工作之執行。
  2. 審核年度決算。
  3.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七條: 監事會設監事三人,並由監事會中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,監察 日常會務。常務監事因事無法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 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八條: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但得酌支車馬費,任期二年,連選得 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九條: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 
  1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2.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3. 被罷免或更換指定代表人。
  4. 受停權處分者。
第二十條: 本會設秘書長、會計各一人、會務人員若干人,秘書長由理事 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。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 機關核備。
第二十一條: 本會得視需要,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委員會或小組,規則另 訂,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之。
第二十二條: 本會可由理事長推薦,理事會同意,聘請名譽理事長、委員會委員、小組人員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   
第四章 會 議
第二十三條: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 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 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。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員大會,經會員十分之以以上之請求召集之。
第二十四條: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 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五條: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。
 
  1.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2. 會員之除名。
  3.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4. 財產之處分。
  5. 本會之解散。
  6.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 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,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 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,本會之解散以全 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第二十六條: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 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 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七條: 理事會、監事會開會期間,各理監事不得委託出席,無故缺 席二次以上者,視同辭職。
   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八條: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 
  1. 一般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  2. 一般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  3. 一般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(含公司)。
  4. 一般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(含公司)。
  5. 從業會員入會費:
    蛋商
    A級新台幣:壹拾伍萬元整。
    B級新台幣:壹拾萬元整。
    C級新台幣:伍萬元整。
    養產
    按各牧場飼養蛋雞隻數每隻新台幣:壹元整計算。
  6. 從業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伍萬元整。
  7. 相關產業者,入會費新台幣參拾萬元整(含公司、團體)。
  8. 相關產業者常年會費新台幣拾伍萬元整(含公司、團體)。
  9. 事業費
  10. 會員及各界之捐款或政府補助。。
  11. 委託收益。
  12. 基金及孽息。
  13. 會員服務收入。
  14. 專案計畫收入。
  15. 從業會員依據營業數額捐款。
  16. 其他收入。
第二十九條: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。
第三十條: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 畫、收支計畫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。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 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 表,送請監事會審核後,再提請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 機關核備。
第三十一條: 本會解散或撤銷剩餘資產依主管機關指定辦理。
   
第六章 附 則
第三十二條: 本會評鑑各優良蛋品者優良蛋品之品質管制認定,依中央農 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或本會另定細則辦理。 本會所訂定品質管制認定標準,得經本會技術委員會審查通 過,報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三十三條: 本會組織章程施行細則及內規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三十四條: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,修 改時亦同。
第三十五條: 本章程報經內政部台( )內社字第 號函准予 立案,並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會員會議修改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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